| 一、根据市政府授权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, 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、措施,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;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,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;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;协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,负责市属企业改革工作及遗留问题的处理;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;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。 |
| 二、代表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;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。 |
| 三、通过法定程序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、考核,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;市直属国资营运机构党委书记、董事长由市委研究决定,董事长由市政府任命;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、用人、分配机制,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。 |
| 四、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、登记、划转、转让、纠纷调处等,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,查处所监管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。通过统计、稽核,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;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,拟订考核标准;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。 |
| 五、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章制度;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。 |
| 六、负责所属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和指导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委会等群众工作。 |
| 七、承担嘉兴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,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